连花清瘟有三种剂型 该如何选择?******
连花清瘟自2005年获批上市以来,由于其广谱抗病毒、抑菌抗炎、退热止咳化痰以及调节免疫、提高抗病康复力的特点,一直在临床上广泛用于感冒、流感等病毒性呼吸道感染性疾病的防治。基于连花清瘟的确切疗效,2020年4月连花清瘟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轻型、普通型”的治疗。
如今“连花清瘟”这个名字几乎家喻户晓,但当消费者去药店购买连花清瘟时,很多人却常常被一个问题问住——要什么剂型的?
很多人知道连花清瘟,也有不少人家中常备连花清瘟,但知道连花清瘟有三种剂型的人似乎不多。2020版《中国药典》收录了连花清瘟胶囊、连花清瘟颗粒和连花清瘟片,这也正是市面上在售的连花清瘟的三种剂型。这三种剂型有何差别?需要之际该如何选择最适合自己或家人的剂型?
组方功效相同,剂型各有优势
实际上,连花清瘟胶囊、颗粒剂、片剂都是常用于治疗呼吸道感染病的中成药,三种剂型组方、功效及主治都一样,且三者均为口服用药,即全部为经胃肠道给药剂型。
连花清瘟的主要成分是金银花、连翘、炙麻黄、炒苦杏仁、石膏、板蓝根、绵马贯众、鱼腥草、广藿香、大黄、红景天、薄荷脑、甘草,具有清瘟解毒、宣肺泄热的作用,适用于感冒、流感症见发热或高热、恶寒、肌肉酸痛、咽干咽痛、身体乏力、舌红苔黄或黄腻等症状者。
那么,目前市面在售的连花清瘟胶囊、颗粒剂、片剂,三者在制作工艺上有什么区别?
胶囊剂是将药物有效成分填装在空心硬质胶囊中或密封于弹性软质胶囊中而制成的固体制剂。胶囊剂型不仅可以掩盖药物不良气味,更是隔绝了药物与外界水分、空气、光线的接触,从而提高了药物稳定性。因有了胶囊来隔绝外界,可更方便地控制胶囊在胃肠道中分散、分解、溶出和吸收起效的时间,使药物剂型做到了延缓释放和定位释放的目的。
颗粒剂作为一种常用中药口服固体剂型,是指使用原料药和适宜的辅料混合制成的呈现为干燥颗粒状的制剂,在使用时加温开水溶解,搅拌均匀后温度适宜即可口服。颗粒剂的工艺延续了传统中药汤剂的特点,所谓“汤者,荡也”,对病邪有扫荡之势,可知其来势勇猛、见效快捷。中药颗粒剂在保持了汤剂吸收快、显效迅速等优点的同时,又克服了汤药服前需临时煎煮、耗时费力、久存易变质等不足。
片剂是将药物原料与辅料等进行粉碎,造粒,干燥,再用压片机制成片状,最后在外层形成一层膜衣;也有不需要造粒和干燥,直接压成片剂者。连花清瘟片剂属于薄膜衣片类,使用了一种高分子物料作为片剂的衣膜,该方法应用广泛。这样做的原因,一是使药物理化性质更加稳定,在遇到空气、光线和水分时不易分解、变质,以此来保证药物质量与药效;二是可以掩盖部分中药的苦味或刺激性气味;三是有些药物遇胃酸易被破坏,需包肠溶衣。片剂覆盖一层膜之后,加入固定的食用色素包上颜色衣,则便于识别,可以防止误服。
如何选择连花清瘟剂型
如果单纯以起效速度而言,颗粒剂具有吸收快、显效迅速的特点。此外,一些吞咽功能不好或服药依从性差的人群,如儿童、老年人以及有吞咽功能障碍的人群等,出于服药时的安全性考虑,建议选用颗粒剂。但是颗粒剂在使用前需要用温开水调匀冲服,如果达不到这个条件,则只能选择其他剂型。另外颗粒剂在保存上不如胶囊和片剂方便,当有出差或旅游出行需求时,建议选择胶囊剂或片剂,使用时更为方便。
在知悉上述剂型各自优势以及患者自身状况的情况下,连花清瘟三种剂型的选择也应结合患者的用药顺应性而定,“怎么舒服怎么来”,以用药后症状得以缓解且没有其余不适为度,没有绝对的标准,不必拘泥。
在服用连花清瘟期间,应忌吸烟、饮酒,避免进食烧烤、火锅、麻辣烫、巧克力等辛辣、滋腻的食物,也不要贪凉饮冷,以免损伤中焦脾胃之阳气。为避免邪气留于体内,不宜在服用连花清瘟的同时,再服用人参、鹿茸、枸杞等滋补类中药或中成药。
连花清瘟虽是家中常备治疗感冒、流感的成药,但有严重的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慢性病患者或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前可以咨询医师或药师,避免药物联用出现问题。需要强调的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背景下,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当出现发热等不适时,应及时去医院就诊或上报社区,在医师指导下对症用药。(李妍)
明星代言:有规矩才成方圆******
【影视锐评】
作者:任孟山(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包括知名艺人、娱乐明星、网络红人等在内的明星代言活动做出明确具体、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为坚持正确广告宣传导向、廓清行业风气、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提供更为有效的保障。其中强化对明星代言的约束部分,引发了业界的普遍关注。
以前明星代言一出了问题,往往是公司作为明星的“马甲”,代为受罚。而公司受罚到一定程度,往往会注销了事或者归于静默。明星不再以此公司从事相关活动,转而由新法人注册新公司,继续运营。《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到明星本人,不得以处罚明星经纪公司替代对明星的处罚”。这就将处罚具体到了明星本人。不仅如此,《指导意见》还强调,“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情节恶劣的,要加强公开曝光,依法依规列入个人诚信记录,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在现代社会,如果被列入失信名单,就意味着个人的社会信用有污点。这不仅会降低明星本人的品牌价值,还会制约明星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此政一出,大大提高了明星代言的违规成本,势必使明星在产品代言中更多谨慎小心。
不过,处罚毕竟发生在出现不良后果之后。若要治本,从源头消除明星代言的不规范行为,则需完善法律法规,从代言行为的初始阶段开始制约监督。正因如此,《指导意见》中关于“明星本人应当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证在使用时间或者数量上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象征性购买或者使用代言商品不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已经依法履行使用商品的义务”的规定,乍看上去出人意料,细想起来很是到位。所谓明星,要么有脍炙人口的作品,要么有深入人心的角色,要么有惹人关注的话题。这些特质容易吸引大众的注意力。厂家之所以愿意找明星代言,正是看重这些明星的注意力资源。很多影视演员在短时间蹿红,各种产品代言立刻找上门来,使注意力资源有了变现的可能。但注意力资源并不稳定,甚至是转瞬即逝的。有的明星生怕过了这个村没有这个店,为了在短时间内将利益最大化,在高额代言费的诱惑下对代言产品来者不拒。他们当中有的人被各种事务缠身,根本没时间了解代言产品。代言时,只得按照事先准备好的广告词照本宣科,利用明星光环和营销话术,吹嘘甚至夸大产品质量功效。有的人则代言并不适合自己或与自己原本的生活消费理念相悖的产品。比如某明星明明为了保持身材只吃健康食品,却在广告里热情推荐大家购买快餐、速食。某明星自己只用价格昂贵的高端护肤品、保养品,却代言中低档产品。还有代言金融产品的明星,自己没有投过一分钱,却在广告中言之凿凿地说收益颇丰。这种明星不珍惜自身形象,只看重眼前利益,演艺事业之路注定走不长远。从这个角度看,《指导意见》从全流程规范明星代言行动,明确其责任,对于捋顺明星代言市场行为规范大有裨益。
当然,有规矩才能成方圆,外在约束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代言乱象。但要想根除明星代言的各种问题,还需要明星乃至整个文娱和广告行业转变观念,将社会责任放在经济利益的前面。明星及其经纪团队要懂得广告主花巨资请明星代言,是因为受众将作品或角色的光环转移到商品上来。好的代言可以使明星的个人魅力和作品或角色魅力同频共振,实现双赢。而不好的代言则可能使明星名声受损。所以必须立足本业,不断创作优秀的作品或角色,才能一直拥有“明星范儿”。接代言时必须谨慎,时刻将声誉、信誉、品德放在首要位置,做好产品审查工作,做到合规合法,合乎受众的期待。
总而言之,在代言之前,明星要潜心生产创作,提高道德修养,推出更多优秀作品。代言开始时,明星要在真实使用产品、全面了解商家之后做出谨慎决定。在代言过程中,产品一旦有问题,明星本人必须为虚假代言等行为受到相应惩罚,体会到决策不谨慎引发之“痛”。多管齐下,才能还广告市场和文娱领域一片清朗的天空。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1日 15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