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截自中消协2月3日发布的《“春节”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
此外,每逢春节烟花爆竹都会引起人们关注。加特林、仙女棒是今年烟花的热门品种,“网红烟花”加特林的价格和质量成为舆情关注热点。
“4个菜花1500块”“6根面20元”引关注
监测期内,共收集“餐饮消费”类负面信息676889条。每日负面信息量呈增长趋势,日均84611条,舆情信息量在1月28日(正月初七)达到峰值。
监测期间,“4个菜花1500块”“6根面20元”等内容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价格虚高和分量不足程度超出多数人可接受的认知范围,相关舆情发生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跟进调查,回应舆情关切。此外,长沙游客吐槽网红店排队4538桌事件,也吸引了不少网友关注和讨论。
中消协认为,无论是发生在北海、西安等热门旅游目的地的餐饮价格争议,还是影院以设备故障为由退款更改排片引发不满与质疑,尽管只是个案,但其背后暴露出部分商家诚信意识和举措相对不足甚至缺失的问题仍然值得警惕。
人流量大增情况下的景区管理问题被吐槽
监测期内,共收集有关“景区旅游”类负面信息658920条,日均82365条,每日负面信息量呈增长趋势,1月26日(初五)达到峰值后趋于平稳。
图片截自中消协2月3日发布的《“春节”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舆情吐槽主要指向景区在人流量大增情况下的管理问题和旅游住宿爆满预定订单不履约问题。此外,节日期间“四川乐山景区热气球从空中坠落”事故,引发舆论关注。
中消协认为,从舆情监测结果来看,无论是四川乐山景区热气球从空中坠落的惊险瞬间,还是黄山降雪游客滞留5小时、预定酒店等4小时入住房间未打扫等令人不愉快的消费体验,都说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安全底线意识和安全保障能力还有待提升,提升消费体验与消费满意度的服务意识和具体举措还有待切实加强。(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